7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陽方口鎮(zhèn)賈家堡煤礦發(fā)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7月4日,當地政府公布死亡人數為19人;后經查明證實死亡人數應為36人,其中17人轉移到了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集寧區(qū)和豐鎮(zhèn)市。7月14日,一手策劃虛報遇難礦工人數和轉移遇難礦工遺體的浙江人侯傳高被山西警方刑事拘留;7月15日,央視《焦點訪談》播出《山西寧武礦難瞞報事件》,一時間山西寧武與內蒙古的集寧、豐鎮(zhèn)因一起礦難而聯系到了一起。遇難礦工為何移尸內蒙古?究竟是誰膽大妄為,策劃了這起瞞報案?日前,
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賈家堡煤礦是一家沒有辦理合法手續(xù)的鄉(xiāng)鎮(zhèn)承包煤礦,承包人是浙江人陳治芬,此人2003年與賈家堡煤礦簽訂承包協議書,承包期10年。2005年初陳治芬在一次車禍中喪生,其妻侯麗芳以繼承的方式與對方續(xù)簽了承包協議書。7月2日14時30分左右,賈家堡煤礦發(fā)生特大瓦斯爆炸。當天16時10分,忻州市礦山救護隊前往搶救。20時30分,救護隊成員入井初步偵查后向搶險指揮部匯報:共有19名礦工遇難。當日晚上,山西省、忻州市和寧武縣有關負責人陸續(xù)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事故傷亡人員,救護隊7次入井排查,沒有發(fā)現其他遇難人員。7月4日,事故調查組向外界公布:這次事故造成19人死亡。然而,這只是這次礦難的最初影像,更深層的東西漸漸顯現。7月7日,根據群眾反映,這次礦難死亡人數不止19人,煤礦存在轉移遇難礦工遺體的蛛絲馬跡。央視《焦點訪談》記者親赴內蒙古終于揭開事實真相:寧武礦難死亡36人,其中17具尸體轉移到了內蒙古烏蘭察布市集寧區(qū)和豐鎮(zhèn)市。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7月4日凌晨4點,集寧區(qū)殯儀館接到收尸火化的“業(yè)務”。據看門的老賈介紹:“半夜4點多,黑咕隆咚的,有人喊醒我,說要存尸、火化些尸體。我趕忙打電話給殯儀館主任劉芳,劉主任答復,這里只能存放三具,于是來人就走了,說是八點多把尸體拉來,結果直到第二天(即5號)才拉來三具尸體,拉來時尸體已經化了妝。”
運到集寧區(qū)一共有多少具尸體?在集寧區(qū)第二醫(yī)院(原集寧市鐵路醫(yī)院)記者找到了答案。8月7日,與寧武礦難遇難礦工尸體轉移的時間整整一個月零三天,記者來到了當時收受尸體的集寧區(qū)第二醫(yī)院。該院張院長聽完記者來意很不耐煩地說:“這事與醫(yī)院沒一點關系,太平間承包出去了,要問去問承包人去。”張院長叫來該院“綜合服務中心”孫東風主任,孫主任又把記者帶到管太平間的張栓才處。張栓才告訴記者:“7月4日早晨6點多,有山西(聽口音)人過來說有些尸體要存放,他們先和殯儀館聯系,那頭只能放三具,殯儀館也和我聯系,說不行先存你這兒,再做處理,我也就答應了,大約9點多鐘,一輛農用車開來,上面用苫布蓋著,我想這上面裝的肯定是尸體了,一共10具。黑頭黑臉黑衣服,問來人咋死的,來人說,你先別管了,先放進太平房再說。”張栓才頓了頓又說:“尸體是兩個一捆用鐵絲拴著,像是抬的時捆的,中間有抬杠的孔隙,我當時和醫(yī)院領導打了招呼,第二天又向新體路派出所報了案。”
至此,集寧區(qū)確定移尸數字為10具,在集寧區(qū)第二醫(yī)院統一化妝后拉到殯儀館3具,暫存醫(yī)院7具,以待處理。
7月4日凌晨1點,7具尸體(寧武礦難中另7具遇難礦工遺體)運到了豐鎮(zhèn)市,其中3具在殯儀館,4具存放到了豐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
運到內蒙古的17具尸體俱已找到。
內蒙古警方:未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系
記者試圖從公安機關的筆錄中探尋一下這起跨省移尸的路徑,但未果。在集寧區(qū)公安局和豐鎮(zhèn)市公安局記者均未找到相關報案記錄和寧武公安局的接洽記錄。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張殿禮表示:如果寧武方面辦案人員通知我們,我們會配合其做好調查工作,但支隊也是看到媒體報道后才知道有這碼事,所以事后他們在報道中所講的“阻力”呀,“人生地不熟”等怪不得咱們,因為我們不知情。
記者電話連線山西寧武縣公安局,承辦此案的一位民警向記者介紹了這起跨省移尸的過程:“在最終調查沒有完成之時,移尸時間只有兩種可能,一是礦主把移尸時間和上報時間錯開,事故發(fā)生后的時間可能比礦主上報時間要早;二是在調查人員和媒體記者離開以后轉移走的。7月3日,承包礦井的浙江人侯麗芳的哥哥侯傳高通過一位朋友用金錢買通部分礦工,迅速將17具遇難礦工遺體裝上農用車轉移出去,7月3日晚9點,部分留守礦井的家屬被集中到一輛面包車上離開礦井(此前已有部分家屬隨遺體趕往山西朔州認尸)。”
貴州籍的黃奇生陪同小姨子處理連襟死難善后問題。因為沒有寧武公安局出具證明,他們至今無法認定尸體。1個月來他不斷往返于山西和內蒙古兩地間,目前尸體仍存放在集寧區(qū)第二醫(yī)院太平間,他說:“后來才知道,先讓家屬來集寧和豐鎮(zhèn),運送尸體的車輛才隨后出發(fā),先后不差半小時。”他是與同鄉(xiāng)廖飛通電話才知道整個運尸過程:“廖飛3日晚9點打電話說坐上了車,可能要轉移,但不知道去哪兒,直到4日凌晨4點才得知去了集寧。”
醫(yī)院:存放尸體沒有錯
集寧區(qū)第二醫(yī)院的前身是原集寧市鐵路醫(yī)院,去年才轉到地方管轄。記者了解到,該院的太平間是屬醫(yī)院“綜合服務中心”直接管理,太平間每年上繳“中心”2.5萬元承包費。中心主任孫東風是醫(yī)院正式職工,他說:“服務中心屬三產性質,自負盈虧,是醫(yī)院的一個科室,太平間的事情自然和我們有關系。7月14日尸體運來以后張栓才向我匯報,我又逐級向醫(yī)院領導匯報了。醫(yī)院的原則是先收下,不允許尸體再向外轉移,如外運須提供相關手續(x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在二醫(yī)院收存尸體的同時,孫東風主任接到集寧區(qū)殯葬管理所的通知:沒有公安機關的手續(xù),不準外運;待對方來人提供正常手續(xù)后方可火化處理?磥硎w運來后第一時間得到了妥善處理,張院長極力推脫的原因按孫東風主任的解釋是:前段時間媒體記者太多了,實在煩得很了。
豐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接收省外移尸卻表現得格外“豁達”。8月12日,記者來到了豐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經過市委宣傳部溫干事引領,記者見到了陳院長和分管副院長楊勇。陳院長明確表示:豐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是全市惟一一家有太平房的醫(yī)院。醫(yī)院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存放外地尸體。雖然有具體負責人,但醫(yī)院還是脫不了干系的。太平間負責人張二久告訴記者:“4日凌晨1點鐘經朋友介紹說是山西懷仁縣叫張大兵的礦工,一共是4具。當時介紹人押了1.2萬元,最后搞下來1具尸體包括穿衣、整容、存放等收取1800元;由于尸體是兩個人一捆用鐵絲綁得挺緊需要從130車上分解尸體,又一具多加了100元。當時因為是熟人介紹,也沒按常規(guī)手續(xù)要公安局的證明就存放了,第二天和醫(yī)院總務科打了招呼,也沒反對,現在看來的確錯了,人家山西來調查我也如實說了……”
楊勇副院長特別強調:我們一貫都按登記制度來的,無名尸體一律不存放。但正值夏季,如果不暫時收存,一旦人家轉移別處,散發(fā)出些傳染病來更了不得,我們存尸體是沒有錯的。
民政:堵截跨省移尸關鍵嚴格殯葬制度
“寧武礦難遇難礦工尸體轉移到集寧和豐鎮(zhèn)后,有許多媒體報道說我們不積極配合當地警方的調查,故意隱瞞存放尸體的真相,我們覺得很冤枉。”集寧區(qū)民政局殯葬管理所所長郭軍開門見山地對記者說:“我們是5號接到的舉報,當時就感到事態(tài)的嚴重,因為外省尸體轉移到集寧這還是第一次,局領導也相當重視,要求立即向二醫(yī)院太平房和區(qū)殯儀館下達通知:暫且存放,不準外移,待對方拿來手續(xù)再作處理。這樣避免了拒絕收尸而造成的尸體二次轉移,后果將難以設想,由于我們要求手續(xù)齊備:1正常死亡需醫(yī)院證明;2、非正常死亡需公安機關證明,對于7號來人要把已經存放的尸體重新拉走,并揚言不信多掏錢沒有個火化的地方,由于有管理所的通知,二醫(yī)院和殯儀館都沒有輕易松口。”
記者在集寧區(qū)殯葬管理所見到了一份下達通知單的存根,時間確是7月5日,還有一份由二醫(yī)院太平間負責人張栓才提供的介紹信:茲有……火葬事宜,……,姓名編號:(8號劉治良,14日);(6號張永明、7號唐先春,16號);(9號李發(fā)喜,15號);(10號楊昌富,18號);(5號徐強,19號),有效期20天,寧武縣公安局落款。有寧武公安局公章。
后面標的是火化日期,最后一具沒有火化的是黃奇生的連襟,至今警方不能確定其相符的認領身份。
“《殯葬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遺體拉運管理的規(guī)定:死亡人員必須實行就地火化,就近盡快處理,如有特殊情況需運往其它地方的,死者家屬要向縣以上殯葬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并出具證明才能辦理遺體運送手續(xù),山西寧武礦難礦主置法律、法規(guī)不顧,私自外運尸體應屬違法行為。”郭所長說。
移尸瞞報的背后
從7月2日發(fā)生寧武礦難,到7月4日當地政府向外公布19人遇難;從媒體記者深挖發(fā)現移尸,到17名遇難礦工在內蒙古現形,其間有寧武縣煤碳管理局局長亢存煥以及寧武縣副縣長李德生等人的“瞞報”,也有個別醫(yī)院和殯儀館不及時通報,這張金錢織就的網密不可透,但最終還是真相大白。那么移尸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一語中的:“一些礦主利欲熏心,麻木不仁,當地政府部門執(zhí)法不嚴,監(jiān)管不扎實。”寧武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李書良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侯傳高被刑拘后交代,之所以轉移遺體虛報事故,就是為了降低死亡人數、減少事故責任,以便能繼續(xù)開這個礦,承包礦井的侯麗芳7月3日從浙江飛山西時,在太原機場被警方抓獲,盡管她對當時具體情況并不知情,但她被刑拘后輕描淡寫地對調查人員說:“人已經死了,花多少錢都沒關系,只要能讓我繼續(xù)干下去。”她在事故發(fā)生后也確實顯得非常“闊氣”,除了主動給一些遇難者家屬每家至少20萬元的賠償外,還將900萬元交到當地政府作為善后費用。寧武縣一位負責人介紹:寧武的煤礦瓦斯含量不高,但不表明不含瓦斯,一些礦主抱著僥幸心理,不在改善安全設施和通風條件上下功夫,卻一心只想著賺錢,最終釀成慘禍,使36個完整家屬從此破裂,而礦主用來打發(fā)這一切的只有一個字——錢。據辦案人員介紹,事故發(fā)生后,不少本礦職工拿了礦主的錢參與轉移運送遇難礦工遺體,事后守口如瓶,一些家屬因尸體來回轉移,往返幾個地方認領尸體,身心造成極大傷害。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為了遏制煤礦事故頻發(fā),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山西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極為嚴厲的處罰辦法:凡是造成死亡事故的煤礦,包括各種保險在內死亡1人賠償不低于20萬元;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鄉(xiāng)鎮(zhèn)煤礦,不得再經營,必須關閉、拍賣;凡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責令停產;凡是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的煤礦一律不準生產等。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生產中死亡人數在9人以上,30人以下的為重大事故,由省級組織調查;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調查。死亡人數已經成為礦難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這個環(huán)節(jié)上糾纏了太多的各方利益,同時煤礦層層轉包也是造成事故頻發(fā)和瞞報的另一個原因,跨省移尸滅跡于是又成了礦難瞞報新動向。
跨省移尸考驗屬地應急制度
山西省離內蒙古最近的城市大概就屬烏蘭察布市的豐鎮(zhèn)市,僅40公里路程,山西的礦難尸體要往內蒙古拉,難道單純是因為“近”的原因嗎?豐鎮(zhèn)市人民醫(yī)院的陳院長分析說:跨省移尸主要為的是保密,山西煤礦頻頻出事在本省已經非常敏感了。雖然離豐鎮(zhèn)近,但互通訊息和人員往來畢竟較少,傳播幾率自然就小了。另外他們想像內蒙古偏遠、貧窮、落后、制度不嚴,好“擺平”,事實上他們想錯了。集寧區(qū)公安局辦公室紀主任告訴記者:“像此類事情,寧武公安方面應事先和我們打招呼,這樣兩地聯手調查,一方面對隱瞞礦主的暗中交易有一定威懾,使其不敢再走這種跨省移尸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讓公眾能明白集寧不是一些不法分子的‘銷尸滅跡地’!”
烏蘭察布市集寧區(qū)民政局一位分管副局長說:焚尸應歸屬地管理,我有兩個假設,一個假設來了不收,大夏天的這幫人把尸體轉移來轉移去,一方面會傳染疾病,另一方面會給最后尋找這部分尸體增加更大的難度;二個假設寧武縣公安局不出具證明,我們會把尸體一直存放下去,直到事情落實真相。民政部關于頒布試行《殯葬事業(yè)單位管理暫行辦法》通知中要求:“殯葬事業(yè)單位包括殯儀館、火葬場、殯葬管理所由同級民政部門領導,下屬各部門實行經營承包制,其收入一部分留作殯葬事業(yè)單位用,一部分用于民政改善工作條件。”像個別人擅自收取高額費用,屬違紀違規(guī)行為,我們內部會作出相應處分?傮w上講防止了尸體外流這一點做得很好,《烏蘭察布日報》還對我們表揚了呢。
自治區(qū)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一位負責同志告訴記者,國家是下了大決心抓安全生產,一些利欲熏心的礦主不是選擇改善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在出了事故以后選擇瞞報。他們瞞得了一時卻瞞不了一世,在信息和傳媒如此發(fā)達的社會,想將事故瞞到底根本是不可能的。
記者手記:
“七月七”是傳統的紀念亡靈的“節(jié)日”,由貴州到山西再到內蒙古,礦難死者楊昌富到今天還躺在異鄉(xiāng)冰冷的太平間,連靈魂都難歸故里。記者離開集寧時,楊的妻子還奔波著辨認丈夫的遺體。因黑心礦主的移尸造成了尸體無法對上號令失去親人的人們更加傷心欲絕。寧武礦難的余音未散,7月12日,廣東興寧煤礦又發(fā)生透水事故,100多名礦工生死未卜……而礦主竟曝出用億元“擺平”的豪言,人的生命在錢的面前其價值被貶到了最低。
寧武礦難參與轉移藏匿遺體的不是一兩個人,而是一個群體、一根鏈條;這些人在金錢面前,良心群體性泯滅,不約而同走上違法之路。將17名遇難礦工遺體偷偷運到千里之外,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參與其中的人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主要還是次要,其心靈之黑暗到了更加恐怖的程度,從他們在偷運過程中的“高效率”,人們不禁懷疑,這樣的罪惡勾當是不是經常性地發(fā)生?!而如何抑制或者說是如何阻止這勾當的成功成了礦難發(fā)生后擺在相關職能部門面前的新課題。
來源:內蒙古晨報 作者: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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