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已造成22名礦工遇難,一人至今生死不明。汝州市人民檢察院調查認為,該煤礦礦長兼法人代表王萬杰、生產副礦長李秋軍、安全副礦長焦新占、技術副礦長焦占會、安全科科長李云江5人作為煤礦主要負責人,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在安全設施不完善、瓦斯檢查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強令57名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記者梁鵬、古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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